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06〕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汉中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和投诉。 第三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员委会会同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除“四害”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除“四害”监测和“四害”孳生场地调查,并作好资料收集归档;对饮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公共场所的除“四害”进行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估。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根据“谁受益,谁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共环境、公产空房的除“四害”工作,由各主管单位负责;建筑工地的除“四害”工作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多个单位共用或居住的楼群、院落的除“四害”工作,由当地办事处协调落实。 第六条 卫生、教育、文化、宣传部门及各社会团体均有义务进行除“四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