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民政局 市食品药监局) 我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区市县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川委发(2005)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