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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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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岳政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12-11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6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岳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取和支出、使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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