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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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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2006〕50号
【发布日期】 2006-12-11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政〔200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鹤壁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和把住宅与房地产业培育为支柱产业,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新人实行新制度为重点,逐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进居民成为住宅市场的消费主体,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适应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市财政和单位及个人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按月住房货币补贴、补充住房公积金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第二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范围
  市直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发放对象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但尚未达到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方面均未享受过单位任何资助与补贴的。
  (四)职工本人及配偶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3号文件关于1998年下半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精神,以1998年12月31日为界限,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发放对象具体分为“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和“新职工”。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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