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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1-18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
 
 
齐齐哈尔百江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天然气销售服务有关事宜的请示》收悉。《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齐价字[2006]63号),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根据企业在执行新价格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认真核实。现就几个具体价格问题答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从2001年开始,用户预存的购气款是以活期存款计息的办法,实施月计息、年折加气量的。因此,对用户预存购气余额,从2007年1月1日起以抄见气量为基准,按调整后的新销售价格折算气量。
  二、齐价字[2006]63号文件规定的用户范围中,机关、企事业、大专院校等单位的食堂属于其它用户,售气价格为每立方米2.40元。考虑到这些用户的非经营性特点和实际承受能力,其售气价格应与工业(采暖)相对应,因此这类用户用气价格每立方米执行2.10元。
  三、本次调价采暖用户用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10元。但由于民用采暖户和生活用气共用一块气表,用气数量无法区分,因此居民采暖用户用气仍按原收费办法执行。即用户每月用气量在50立方米以内的执行居民用气价格1.95元/M3;每月用气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执行采暖用户用气价格2.10元/M3。
  四、为方便对低保户用气的收费、服务和管理,你公司要在办公楼客服大厅设立专柜,专门接待低保用户。低保户用气可凭低保证和户口簿(或身份证)享受优惠价格。
  五、你公司必须按规定及时调整收费系统的软件功能,务必于2007年5月1日前使预购气款利息体现在用户购气票据上。
  你公司要针对上述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接受广大用户的监督。
  此答复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20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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