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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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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扬府发〔2007〕9号
【发布日期】 2007-01-22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扬州市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激励先进,推动全市利用外资工作加速发展,特制订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当年实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新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外资项目,新开工项目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
  二、奖励对象:
  各县(市、区)党政负责人,明确考核指标的相关单位负责人。
  三、奖励标准:
  1、完成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年度目标的,每100万美元奖1000元人民币;超额部分,每100万美元,奖3000元人民币。
  2、新批准注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的,且当年实际到资30%以上,每个项目分别加奖5000元、10000元、20000元、40000元人民币。
  3、当年增资注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奖3000元人民币。
  4、新批世界500强企业,每个企业奖5000元人民币。
  四、奖励考核:
  市政府成立奖励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外经贸局、财政局、统计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市外经贸局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五、说明:
  1、上述发放的资金均为税后资金。
  2、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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