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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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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函〔2007〕31号
【发布日期】 2007-02-08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府函〔2007〕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促进我省水电水利建设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税收征管及分配关系,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省内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是指项目施工所在地(含项目淹没地)跨越两个(含)以上市(州)或水电企业生产所在地(以下简称生产地)与注册核算地(以下简称核算地)分别在省内不同市(州)的水电水利项目。
  二、本通知所称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有关税收收入是指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安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
  三、项目在建期间税收收入的征管和收入的分配。跨市(州)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坝址跨市(州)的,在建期间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收入按各区域内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由相关市(州)地方税务局征收,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就地入库。
  四、项目建成后税收收入的征管和收入的分配。省内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建成后,其税收日常征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种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生产地、核算地主管国税和地税机关分别负责。
  (一)分配办法。
  1.水电水利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先在生产地与核算地之间按90∶10的比例进行分配。涉及跨区域淹没的项目,生产地分得的增值税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2.涉及跨区域淹没的项目,生产地分得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生产地、淹没地所在的市(州)按该工程在各自行政区内安置的移民人口、淹没面积、淹没区地方税收收入基数、投资额(市(州)及以下政府的直接投入和配套投入)等因素和相应比例计算分配,具体公式如下:
  某市(州)应得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生产地分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该市(州)分配系数。
  某市(州)分配系数=(该市(州)行政区内安置的移民人口数/生产地淹没地安置的移民总人口数)×0.4+(该市(州)淹没面积/该项目淹没总面积)×0.4+(该市(州)淹没区地方税收收入基数/该项目淹没区地方税收收入基数)×0.1+(该市(州)投资额/淹没市(州)总的投资额)×0.1。
  (二)入库方式。
  1.水电水利项目的生产地、核算地、淹没地市(州)按比例分得的增值税由相关市(州)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就地分别组织入库,年度终了后可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清算。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由生产地、淹没地按分得的数额分别就地入库。
  五、在不违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征管规定的前提下,跨市(州)的水电水利等建设项目,市(州)之间原已有协议的可继续按协议办理。
  六、市(州)内跨县的水电水利等建设项目税收征管和分配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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