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问题 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确定如下:
二、关于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问题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车船的登记月份,实行按年计征,全年税款一次性申报缴纳。单位的车船,可在每年的1—4月集中申报缴纳。 三、关于我市车船税纳税地点问题 单位的车船,其车船税在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的车船,其车船税在住所所在地缴纳;外省牌照的车船,其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四、市地税局可根据需要,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和征收期限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