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7〕35号
【发布日期】 2007-02-28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问题
  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确定如下:
  

计税标准

年税额(元)

载客汽车

每辆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260

400

500

600

载货汽车

每吨

按自重

60

摩托车

每辆

60

农用运输车

每吨

按自重

24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每吨

按自重

60

200吨及其以下

每吨

按净吨位

3

2012000

4

200110000

5

10001吨及其以上

6


  二、关于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问题
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车船的登记月份,实行按年计征,全年税款一次性申报缴纳。单位的车船,可在每年的1—4月集中申报缴纳。
  三、关于我市车船税纳税地点问题
  单位的车船,其车船税在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的车船,其车船税在住所所在地缴纳;外省牌照的车船,其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  四、市地税局可根据需要,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和征收期限进行调整。
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