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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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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7〕36号
【发布日期】 2007-02-28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分为8等,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等 15元至20元   二等 12元至16元
  三等 9元至12元   四等 7.5元至10元
  五等 6元至8元   六等 4.5元至6元
  七等 3元至4元   八等 1.5元至2元
  二、区适用一等至八等,县城、建制镇适用五等至八等。
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市政府规定的年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所辖地区应税土地的具体等级和适用年税额,报市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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