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相应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一、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一)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98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54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10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65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20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32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按此标准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标准: 一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低于第一款标准的,按第一款标准执行。 二、双阳区可根据本统筹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调整办法。 三、支付待遇资金渠道。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