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我市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为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经2007年4月1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芜湖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芜湖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芜湖建设的意见》(芜市发(2007)1号)和《芜湖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城乡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第三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 (二)2008年,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我省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三)2009年,我市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要求,由国家和省安排50%,所需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所需资金仍由国家和省按6∶4比例负担,国家和省不承担部分由各县、区自行承担;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分别自行解决。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四条 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生学杂费。对在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芜湖籍学生,按公办学校补助学杂费标准的80%予以补助,其中,对民办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芜湖籍学生按公办学校补助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我市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第六条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省定“一费制”标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第七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补助资金下达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我市入学办法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的原则,与所在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由流入地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章 经费分担 第八条 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国家和省按6∶4比例分担。区属学校省及国家不负担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免杂费资金根据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自行解决,市财政对确有困难的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国家给予全额承担,免费提供城市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条 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标准,按实际在校天数计算,原则上每生每天补助1元。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要确保“一补”政策落到实处,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扩大享受面。 第十一条 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省财政将按全省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为进一步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各区可将区境内农村地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适当提高。 第十二条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国家和省按5∶5比例给予解决。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国家和省安排部分由各县、区自行承担。 利用国家和省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从2007年起,用两年时间完成全市2005年底尚存的农村中小学4.32万平方米D级危房改造任务。对纳入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集中改造项目库以后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 市财政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属中小学校舍维修及相关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国家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部分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由市、县、区政府另行解决,并保证教师工资平均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 第十四条 各县区对国家和省核定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要统筹安排,增加对教学点和薄弱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保证提高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改革资金及时到位,不得滞留、截留,更不得挪作他用,并按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建立月报制度,每月将资金落实情况上报市、省保障办。 第十六条 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进中小学财务公开,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