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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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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2007〕51号
【发布日期】 2007-07-23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琼府(200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省政府决定对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50元,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50元。
  二、按《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琼府(2003)61号)参保的人员和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其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三、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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