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07〕172号
【发布日期】 2007-09-30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2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2元-6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2.4元-3.2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