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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完善财政分配关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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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7]61号
【发布日期】 2007-11-06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完善财政分配关系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下划我市的电力企业税收分成办法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企业税收划分办法
  (一)对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发电企业及2007年1月1日后新注册、投产的火力发电、核电企业(机组),不再区分投资主体和企业隶属关系,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分成部分一律实行市县(市、区)分享。按企业所在地划分,泰山抽水蓄能电站有限责任公司上缴税收市以下分享部分全部作为市级收入,就地缴入市级国库;其它企业上缴税收作为县级收入,就地缴入县级国库,年底市县(市、区)按8:2比例分成,市级分成部分通过财政体制予以结算。
  (二)对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电力辅助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以及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进行电力生产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企业所在地划分,就地缴入当地国库,全部作为市及市以下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三)对2007年1月1日前原属于县级收入范围的电力企业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市财政不参与分成。

  二、收入划转基数的确定
  为保证各地的既得利益,确定以2006年为基期年,按照下划收入与县(市、区)上划收入的差额,核定县(市、区)上缴或补助基数。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发电企业与电力辅助企业名单
  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石横发电厂
  国电石横发电有限公司
  山东众泰发电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抽水蓄能电站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辅助企业名单
  山东鲁能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安供电物资分公司
  山东鲁能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石横运行分公司
  山东鲁能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石横发电物资分公司
  山东电力管道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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