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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8项专项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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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卫医政〔2006〕120号
【发布日期】 2007-01-04
【实施日期】 2007-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8项专项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6〕120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专项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沪府办(2002)71号),结合本市有关专项技术的临床应用实际,我局制定了《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等8项专项技术的管理规范,并经2006年12月25日第19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实施要求如下:
  一、本市将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面部轮廓整形技术、血液透析技术、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高强度聚焦超声技术、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心脏导管消融技术等8项技术纳入首批专项技术项目,实行准入管理。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上述专项技术的医疗机构,应于本通知施行后的2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专项技术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逾期没有提出申请或我局决定不予准入的,应停止开展相应的专项技术。
  三、拟新开展上述专项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向我局申请办理专项技术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经我局核准后方可开展。
  四、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上述专项技术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上述专项技术的,应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镇宁路465弄181号)申请办理诊疗科目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医疗专项技术准入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医院与拟开展专项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应用规范。
  《上海市医疗专项技术准入申请书》可于2007年3月1日后在上海市卫生局网站(www.smhb.gov.cn)上下载。
  对明显不符合医疗机构自身功能定位或相关资质条件的,市卫生局可不予受理。
  (二)评价
  在受理办理专项技术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后,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开展专项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三)登记
  对通过评价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办理专项技术相应诊疗科目的变更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应的诊疗科目下登记专项技术项目。
  五、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上述专项技术的,应按照管理规范中有关的准入标准,加强完善基础软硬件建设;经核准开展上述专项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管理规范中有关的技术应用规范要求,提高技术应用质量和安全。
  六、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受理医疗机构办理专项技术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申请。本通知发布前未开展上述专项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得开展上述专项技术。
附件:1.《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略)
  2.《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略)
  3.《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略)
  4.《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略)
  5.《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略)
  6.《高强度聚焦超声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略)
  7.《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略)
  8.《心脏导管消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略)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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