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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柱县等5个县为“两基”复查合格县和基本合格县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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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07〕11号
【发布日期】 2007-01-05
【实施日期】 2007-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柱县等5个县为“两基”复查合格县和基本合格县的批复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你们《关于公布石柱县等5个县“两基”复查结论的请示》(渝教文(2006)1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国教督(2001)5号)精神,经市“两基”复查组评估验收,市政府同意石柱县、云阳县为“两基”复查合格县;潼南县、彭水县、秀山县为“两基”复查基本合格县。
  二、请你们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239号)精神,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基础教育水平,为早日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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