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纳2007年度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1-05
【实施日期】 2007-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纳2007年度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根据《吉林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吉市政办发200031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了方便广大参保人员缴纳2007年度医疗保险费,现就在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的国有改制(含破产)企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体检的人员)以及困难企业军转人员2007年度的缴费办法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1. 2007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4902元(2005年我市在岗人员社会平均工资)。
  (1)国有企业改制(含破产)企业在职人员参加4.2%费率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625.88元,参加8%费率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192.16元。同时缴纳大病保险费,标准为60元/人。
  (2)国有企业改制(含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大病保险费,标准为60元/人。
  (3)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192.16元,同时缴纳大病保险费,标准为60元/人。
  (4)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在职人员缴费标准依据本人工资的2%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部分由市财政支付。
  二、缴费时限:
  1.灵活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军转干部需在年初一次性缴费。
  2.国有改制(含破产)企业人员在2006年度已参保交费的人员应在2007年度相应月份内缴费完毕。例如:张某在2006年3月份办理参保缴费,则2007年度交费月份即为3月份。
  三、缴费地点:
  军转干部必须到吉林市医保中心缴费,其他人员可以选择以下两处地点缴费。
  1.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一楼
  地址:吉林大街128—1号
  2.吉林市商业银行解放北路支行
  地址:通潭西区B号商住楼7—20号
  四、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须携带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的《社会保障卡》进行缴费。
  五、注意事项:
  根据《吉林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吉市政办发200031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发生拖欠,从欠缴的下月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2007年1月5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