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纳2007年度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根据《吉林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吉市政办发200031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了方便广大参保人员缴纳2007年度医疗保险费,现就在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的国有改制(含破产)企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体检的人员)以及困难企业军转人员2007年度的缴费办法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1. 2007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4902元(2005年我市在岗人员社会平均工资)。 (1)国有企业改制(含破产)企业在职人员参加4.2%费率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625.88元,参加8%费率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192.16元。同时缴纳大病保险费,标准为60元/人。 (2)国有企业改制(含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大病保险费,标准为60元/人。 (3)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192.16元,同时缴纳大病保险费,标准为60元/人。 (4)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在职人员缴费标准依据本人工资的2%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部分由市财政支付。 二、缴费时限: 1.灵活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军转干部需在年初一次性缴费。 2.国有改制(含破产)企业人员在2006年度已参保交费的人员应在2007年度相应月份内缴费完毕。例如:张某在2006年3月份办理参保缴费,则2007年度交费月份即为3月份。 三、缴费地点: 军转干部必须到吉林市医保中心缴费,其他人员可以选择以下两处地点缴费。 1.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一楼 地址:吉林大街128—1号 2.吉林市商业银行解放北路支行 地址:通潭西区B号商住楼7—20号 四、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须携带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的《社会保障卡》进行缴费。 五、注意事项: 根据《吉林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吉市政办发200031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发生拖欠,从欠缴的下月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2007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