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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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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办发〔2007〕2号
【发布日期】 2007-01-07
【实施日期】 2007-0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卫生局拟订的《威海市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七日


威海市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切实加强疫苗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安全有效和注射安全;推行扩大免疫规划,确保第一类疫苗的基础接种率达到并保持在95%以上。
  二、疫苗分类和接种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及人群免疫状况,现阶段我市接种的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第一类疫苗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麻疹减毒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等8种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类疫苗是指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包括第一类疫苗的替代疫苗),由公民自费自愿接种。此类疫苗必须依据省卫生厅发布的接种第二类疫苗建议信息选择使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疫苗费、服务费和接种耗材费。
  三、疫苗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全市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意后,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逐级分发。任何部门不得向没有取得预防接种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二类疫苗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自行向有资质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或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购。接种单位定购第二类疫苗前必须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职责分工
  卫生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免疫规划组织,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任务,实行预防接种门诊制度;明确接种单位责任区域,对预防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进行资质认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保证接种安全;加强预防接种登记管理,做好宣传、培训、疫苗分发和接种工作;处理预防接种中出现的异常反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规定,严格查验预防接种证,及时将查验结果通报卫生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查漏补种工作,并落实好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工作措施,确保学生、幼儿持证入学、入托,降低学校、托幼机构内与接种疫苗相关传染病的发病率。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向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相关人口统计数据,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新闻单位负责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定期刊播一定数量的免疫规划公益广告,普及预防接种知识;在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正确引导舆论。
  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预防接种经费的审计,保证预防接种经费专款专用。
  物价部门负责监督第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规范疫苗流通领域的价格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五、经费保障
  按照《条例》规定,各级预防接种宣传、培训、监测、评价、流调、应急处置、督导考核、信息管理等业务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县级冷链系统的日常维护经费分别由市、县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承担全市第一类疫苗接种器材购置费用及市级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县级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六、组织领导
  预防接种是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有效的手段,也是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疫苗的流通管理,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严格实行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认真做好贫困人口和流动人员的预防接种工作,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证预防接种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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