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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贯彻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卫医政〔2006〕123号
【发布日期】 2007-01-08
【实施日期】 2007-0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贯彻实施意见
(卫医政〔2006〕123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医学会、上海市中医药学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医发(2006)4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实施“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部署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知》提出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二)市、区(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三级医疗机构和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的实施。
  (三)建立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长效机制,完善合理用药规章制度,切实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二、实施范围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对社会开放的部队、企业、民办医疗机构)。
  三、组织架构
  (一)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全市及区(县)所辖医疗机构“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1、市卫生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马强
  成员:市卫生局局办、医政、中医、基层卫生、卫监、宣传处、纠风办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组织督查、信息汇总、上报、编写简报和工作交流等日常工作。各业务处室选派1名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
  2、各区(县)卫生局成立相应的“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负责本区县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定期向市卫生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区(县)卫生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请于2007年1月26日前报市卫生局“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医疗机构成立“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第一负责人)由分管院长担任。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专业组织
  二级以上医院建立由医疗、药学、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设立由相应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组。药事管理专业组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二)完善合理用药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
  1、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建立健全药品新品种引进制度和药品退出(淘汰)管理制度,防止同一品种药物品牌过多过滥。新进或退出药品,由相关专业科室提出申请,药事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决定(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人数>3/4,得票>2/3方可通过)。对同一通用名的药品,每一剂型只可采购1~2家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以上要求,对本单位的药品品种进行清理。
  2、建立和完善药品分级使用管理制度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激素类药品、有毒中草药、高价位药品等对临床药物治疗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影响较大的药品,进行临床使用权限划分,强化各级医师特殊药物使用权限管理。
  3、建立和完善处方点评制度
  定期对处方进行药物应用合理性的评价,及时发现并采取针对措施纠正药物应用中的问题。
  4、建立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制度
  对本单位各类抗菌药物的用量进行动态监测,对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5、加强处方管理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本单位的处方格式和管理。已使用电子处方的单位,须同时打印纸质处方,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逐步实施应用药品通用名处方制度。
  (三)建立完善药物临床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级以上医院制定本院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药物处方集,根据《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抗菌药物应用规范,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制订其他类别药物的临床应用技术规范,指导临床应用。加强对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四)开展医务人员培训。市、区(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有关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自觉性和技术能力。
  (五)开展面向患者和社会的合理用药知识宣传。医疗机构要通过宣传单、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在门诊、病房等处向患者及家属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二级以上各类医院要在门诊设立“用药咨询”,向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卫生行政部门也要组织面向社会的合理用药知识宣传。
  (六)开展药物临床应用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检查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本单位药物(包括医院制剂)临床应用情况和医疗器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整改。
  2、市、区(县)卫生局分别负责本市三级医院及区县所辖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工作要与“医院管理年”、“综合性医院管理评估”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
  药物临床应用重点督查以下内容:
  (1)医院药事管理整体情况(《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2)医院药品采购情况;
  (3)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和本市相关配套文件);
  (5)处方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6)临床药师制实施和开展(《关于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建立临床药师制的通知》)。
  医疗器械使用重点督查植入性医疗器械,内容如下:
  (1)医疗机构设备器械管理委员会制度;
  (2)医疗机构指定和落实专门部门统一采购临床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情况;
  (3)在采购器械时严格索证、查证制度,并建立供应商资质数据库和可追溯信息数据库;
  (4)对植入性医疗器械实行条形码管理制度;
  (5)实施并健全临床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事先告知制度,签署知情同意书;
  (6)加强临床使用管理,主动提供就诊患者全部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明细清单和产品条码,并在结算时出具医疗费专用收据。
  (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重点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反应(事件)进行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及时上报和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二级以上医院每年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应大于床位数的10%。
  五、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06年11月~2007年1月)
  1、转发卫生部《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
  2、制定下发本市《关于<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贯彻实施意见》。
  3、成立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4、召开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会议。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2~6月)
  1、2月医疗机构自查、整改,市卫生局制定评分标准。
  2、3月各办医主体督查
  (1)各区县卫生局对辖区内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包括部队、企业等医疗机构)进行督查;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和各有关大学对本系统的医院进行督查。
  (2)各单位将督查结果汇总后于3月25日前书面报市卫生局“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4月市卫生局督查、巡查。
  4、5~6月认真整改、复查,迎接卫生部检查。
  (三)总结交流阶段(2007年7月)
  各办医主体对本系统的“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卫生局“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局召开“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总结交流大会,并将本市专项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卫生部。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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