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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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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1-08
【实施日期】 2007-0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编办,高新区编办,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是加强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规范事业单位行为,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做好2006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注册登记,且证书有效期在2007年3月31日以前的事业单位,应于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年检。市直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具体时间见《2006年度市直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日程安排》。各区县、高新区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好本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
  二、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内容和程序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执行。应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四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具有资质的中介验资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年末的审计报告(包含审计结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报表附注等内容);
  4、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5、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印模;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接受捐赠、受奖惩或有评估结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8、机构编制变动文件(无变动的除外);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事业单位无法提交上述规定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三、各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好自检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到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四、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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