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的通告 各经营户: 为认真落实长政发[2006]43号“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通告”文件精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全市将对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原则: 对选址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规划,且生产经营范围不属于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对生产经营场所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到6个月,经限期整改达到环保要求的换发排污许可证,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取缔,吊销临时排污许可证; 对危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以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又无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取缔。 二、办理方式和时间: 1月17日-2月7日,每周星期二、三、四为全市集中受理办证时间(共计10天),采取公开受理、集中办证、上门服务等方式,为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环保手续和排污许可证办证服务。市环保局将到各区、县(市)进行指导和现场办理。集中受理结束后,将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进行公示。 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发放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的原则,且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办理地点和电话:
长沙市环保局 联系电话:2169727 4121031(市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