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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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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07〕4号
【发布日期】 2007-01-09
【实施日期】 2007-0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提高城市用水效率,保障城市用水安全,加快建设节水型城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城市节水工作的目标任务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稀缺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我省是严重缺水的省份,人均水资源量仅344立方米,不到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多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的方针,围绕城市节水做了大量工作,基本满足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的需要。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区域性缺水、季节性缺水和生态性缺水问题普遍存在,地下水超采、海水入侵等问题在部分地区还相当突出。与此同时,有的城市思想认识不到位,对节水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节水措施不落实,城市再生水回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供水管网漏失率、节水器具普及率等指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才刚刚起步,水的问题日益成为影响城市承载力提升和制约城市发展的突出因素,特别在当前,我省遇到了几十年少有的干旱,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已迫在眉睫。因此,必须把城市节水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更加突出位置,本着优化配置、高效利用、节约保护、科学管理的用水原则,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城市节水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城市节水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总量控制、定量供应、分类计价、超量加价的原则,抓源头、抓设施、抓准入、抓机制,全面优化并严格落实各项城市节水措施,形成全覆盖、多举措、严管理的城市节水管理体系,为城市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
  “十一五”期间全省城市节水的主要目标任务:城市用水水源形成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再生水、海水、矿坑水和苦咸水等统筹规划、合理搭配、科学调度的格局;城市新增的用水需求,一半要靠节水来解决;城市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率达到95%以上;万元GDP取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40%;全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于75%;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0%,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降低到12%,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设区城市基本完成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缺水城市普遍实行雨水收集利用,沿海城市海水利用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50%以上城市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
  二、建立更加严格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
  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节水审查管理工作。节水“三同时”审查应进入建设项目基本审批程序,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确保节水措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于不采用节水器具或节水措施不配套的,不准开工建设;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强化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全面落实总量控制、定量供应、分类计价、超量加价的供水机制,对非居民生活用水要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科学下达用水指标,实行定期考核,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的实行高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加快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工程进度,对实现一户一表的用户,要尽快实行阶梯式水价;对没有实现一户一表的用户,也要纳入计划管理。
  建立节水器具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国家公布的《实施节水认证的产品目录》,开展节水器具认证和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器具。加快既有用水器具的改造步伐,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器具要限期实施改造,力争“十一五”末实现节水器具的全覆盖。各城市近期要重点普查9升以上的便器水箱和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列出更换、改造计划,制定具体措施,抓紧组织实施。
  加强城市地下水管理,严格取水许可证制度。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自备井。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和海咸水入侵严重的地区,严禁新建地下水取水设施,对已有的取水设施,要尽快提出封闭计划并组织实施。搞好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保护,确保让群众喝上合格的水。
  三、突出关键环节,全面提高用水效率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节水型经济。城市建设和产业结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承受能力,要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和城市功能,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和产业布局。要大力压缩耗水量大、用水效率低、水污染严重的产业,严格限制新上高耗水工业项目。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加大企业节水工作力度。重点抓好电力、纺织、酿造、冶金、制药、造纸、煤炭、化工等高耗水行业的技术改造,强化节水措施,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创建节水型企业,有条件的工业企业要逐步实现废水零排放。
  积极推广再生水利用,实施污水资源化。要认真开展再生水用户需求调查,科学确定污水处理厂(站)的布局和规模,规划建设再生水回用管网,逐步提高再生水的供应能力。今后,所有新区建设,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回用水管网。搞好公共建筑、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在对供水管网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起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以使用年限长、管线材质差的供水管网为重点,加强管道的检漏、更新和技术改造步伐,力争用3年的时间完成管网改造任务,尽快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加快城市居民“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步伐,改革用水方式,强化居民的节水意识。
  积极开发利用海水、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沿海城市要以海水直接利用为重点,积极扩大海水利用规模,严重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发展海水淡化。积极开展雨水利用工作,在广场、小区、绿地、停车场、人行道等推广采用渗水地面,建设房屋、路面雨水截蓄设施,实现雨水拦、蓄、用、排的有机结合。
  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城市绿化要选用涵养水源、耐干旱型绿化品种,多种乔木,少植草皮。优先使用再生水进行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四、建立健全城市节水保障机制
  健全城市节水法规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有关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严格节水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严肃查处各类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有关节水规范、节水标准、定额和统计指标,形成完备的节水评价和考核体系。
  编制和完善城市节水专业规划。各市要结合新一轮城市规划修编,尽快编制和完善城市节水专业规划,并将城市节水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在城市节水工作中的调控和指导作用,摸清城市用水现状,明确城市节水目标,优化节水项目,制定并实施切实的节水措施。
  加快建立有利于节水的水价形成机制。综合运用价格、税费等手段,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需求调节、水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按照水源、用水性质,制定分类水价,合理确定自来水、自备水、再生水之间的比价关系,鼓励使用再生水,限制使用自备水,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资源节约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工业用水价格改革,对钢铁、电力、电解铝、纺织、煤炭等热点行业的用水价格要适当提高,运用价格杠杆和市场机制,鼓励节约用水和中水利用。
  加大政府对城市节水支持力度。各城市政府要安排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用于供水管网和一户一表改造、节水器具推广、再生水项目贴息、节水科研、节水宣传、工作奖励等,对在城市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地方政府要给予政策支持和物质奖励。对建设中水工程设施且正常运转的企业和单位,可享受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污水处理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加强节水科研和培训。加大节水领域技术创新,充分发挥科研单位、设计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的优势,集中突破一批节水关键技术,加快研发工业节水系统集成和自动化程度高、运行费用低、出水水质稳定的再生水处理技术,配套开发、推广相关产品和设备。充分发挥各类节水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在节水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节水培训和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等服务活动。加强节水管理和技术交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水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切实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城市节水目标考核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凡是没有完成城市节水目标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要加强城市节水管理队伍建设,明确职责,充实人员,健全制度,切实抓好节水管理、节水宣传、节水统计、节水服务、再生水水质监管等基础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城市节水工作。要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家庭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城市节水管理水平,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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