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内江发电总厂白马电厂、黄桷庄电厂执行脱硫电价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7〕10号
【发布日期】 2007-01-10
【实施日期】 2007-0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内江发电总厂白马电厂、黄桷庄电厂执行脱硫电价的函
(川价函〔2007〕10号)
 
 
四川省电力公司:
  内江发电总厂白马电厂(2×200MW)和黄桷庄电厂(2×200MW)烟气脱硫改造工程已经完工并投入运行。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1233号和我局川价发(2006)145号文件规定,同意以上两电厂从2006年10月31日起执行每千瓦时0.015元的脱硫加价。
  因我局川价发(2006)145号文件附件一所列内江发电总厂白马电厂和黄桷庄电厂上网电价为含每千瓦时0.015元脱硫加价的标准,请你公司对两电厂2006年6月30日至10月30日期间的上网电量,在附件一所列上网电价基础上扣除每千瓦时0.015元和电厂结算电费。
 
2007年1月10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