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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造定[2007]1号
【发布日期】 2007-01-10
【实施日期】 2007-0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建筑市场用工需求量剧增,供需矛盾日渐突出。为缓解供需矛盾,正确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确保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
  一、2007年2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不应按现行概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基价确定。而应当根据我市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参照编制期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二、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合同开工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三、2007年2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地核实工作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2007年2月份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发承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四、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竣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造价处将继续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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