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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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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价〔2006〕298号
【发布日期】 2006-12-25
【实施日期】 2007-0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6〕29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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