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流[2007]3号
【发布日期】 2007-01-11
【实施日期】 2007-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十一日
 
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关于所属境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相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6)306号),请求明确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