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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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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7〕2号
【发布日期】 2007-01-11
【实施日期】 2007-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政〔2007〕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利用政府债务,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教育等领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历史、体制及政策调整等原因,一些地方存在利用贷款积极性不高、地区间债务负担不平衡、贷款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个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袱较重,债务风险逐步显现,管理工作滞后。为促进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债务资金,加强各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举债行为,防范政府债务危机,确保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政府债务是指以政府信誉为基础筹借的资金,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借款、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或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利用政府信用筹措资金是弥补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债务是当前弥补建设资金不足, 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现实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 进一步加大利用政府债务工作的力度。 充分认识到合理举借政府债务、加强债务管理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事业和公共产品支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手段,也是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加强对外联系的重要途径。要深化省情认识,把握政策变化、抓住发展机遇。
  (三)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是保持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方面,关系到政府信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从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建设“平安青海”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  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四)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服从并服务于整体发展战略为出发点,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开拓筹资渠道。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处理好发展速度与财力可能、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合理利用政府债务。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合理配置债务资源,健全债务管理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五)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来资金,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合理举借政府债务;
  2、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建立健全政府债务责任制度;
  3、“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明确部门职责,对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4、以资金、财务、债务管理为核心,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防范债务风险,维护政府对外信誉。

  三、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机制
  (六)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政府债务管理责任制,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要明确政府债务管理职责,对本级政府债务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理顺关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对政府债务的管理和监控作用。
  (七)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举借债务必须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努力扭转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局面。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举债建设项目资金审核,并承担本地区政府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举债建设项目。各州(地、市)政府及省级各部门提出发展经济或各项社会事业等政策要求涉及政府债务的事项,必须事先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
  (八)加强政府举借债务的源头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审批制度。拟举借或担保借入债务的地区向省财政提出借款申请,由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再举债,确实需要举债的县(市、区),须向州(地、市)财政提出申请,由州(地、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经州(地、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视其债务负担情况、资金用途及还款能力统筹考虑。
  (九)政府债务的投向要力求科学合理,使用要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向社会发展领域倾斜,重点解决教育、卫生、环保、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和能源、交通等基础性项目及农业、林业等基础领域的需求。各级政府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多方筹措、统筹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列赤字预算,确保财政收支平衡。要严格规范举债主体,落实还款责任,明确审批程序。要加强项目论证,由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还款资金来源等做出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杜绝盲目、违规举债。
  (十)规范担保行为,强化担保责任。举借政府债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的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政府债务进行担保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对其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切实防止将市场主体经营性债务风险转嫁到地方政府。省级各部门在审批和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需由省级财政担保和转贷的举债项目时,要事先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并出具还款承诺文件。省财政厅在对外担保和承诺转贷前,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四、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
  (十一)各地要根据发展建设需要和财力承受能力,认真筛选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项目,科学编制政府债务规划。在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编制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明确政府债务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同时要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二)政府债务规模应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相适应,实行政府债务规模总量控制。各地要充实完善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结合重点发展行业和优势领域,分级分层次建立梯级备选项目库。对于年度债务余额已经达到或超出当年财政可支配财力的地区,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直接或变相举债或担保。
  (十三)合理优化债务结构。各级政府的债务管理部门应在把握本地区债务总体状况的基础上,明确支持重点,根据不同的举债意向、结合项目性质,整合各方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分散还债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五、积极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十四)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借用政府债务规划,参与项目评估论证和研究制定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与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债务风险管理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十五)各级地方政府要增强信用意识,完善债务偿还机制。要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偿债主体责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确保按时还本付息。各级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并纳入预算管理,用政府预算机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约束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3—8%,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要制定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办法,对偿债准备金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十六)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逐步化解”的原则积极清理消化乡镇政府性债务。乡镇政府不得举借新债,对已经形成的债务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摸清其规模、种类和分布,制定具体的偿债计划,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分类化解。
  (十七)认真做好各级政府债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实行政府债务报告制度。对政府债务的规模、构成、债务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等要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及时预测和规避政府债务风险。
  (十八)各级政府要在债务统计的基础上,结合本地财政收支状况、服务水平、社会经济和人口变动等因素,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价标准和预警体系,有效把握债务负担,及时进行债务风险预警。

  六、切实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组织领导
  (十九)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程序要求严、政策性很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抓好。要从发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看待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正确看待和清醒认识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十)各级政府要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依法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项目单位要加强协作,增强工作主动性,共同努力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举借债务、违规对外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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