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84号 北京、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湖南、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中信银行发生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中信银行在股改上市清理出的财产损失6091225578元 ,准予该行先以清单(见附件)的形式,在2006年和2007年由该行总部统一申报扣除,其分支机构不得重复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要依据该行报送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资料,按规定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该行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缴税款。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对清单中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中信银行财产损失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