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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海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摩托车类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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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价服〔2007〕7号
【发布日期】 2007-01-08
【实施日期】 2007-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海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摩托车类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服〔2007〕7号

 
福州海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你公司摩托车类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其中排气量50cc的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为每车100元;排气量50cc以上的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为每车170元。汽车类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其它有关收费规定仍按我局《关于福州海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服[2006]492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2日起执行。
 
200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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