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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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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鄂国税函[2007]25号
【发布日期】 2007-01-14
【实施日期】 2007-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已全部完成,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全面启用,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为了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原已领购但尚未使用完的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未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只要纳税人愿意,也可申请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将增值税普通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要切实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划统计上报、领用、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对除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仍由征管部门管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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