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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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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电发〔2007〕5号
【发布日期】 2007-01-13
【实施日期】 2007-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电发〔2007〕5号)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国际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调整汽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5号),决定适当降低汽油价格。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市汽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我省划分的三个价区在川价电发(2006)24号文的基础上,汽油降低220元(详见四川省汽油零售价格表)。
  二、汽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集团可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的幅度内自主制定零售价格。中石油、中石化集团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油批发价实行差价管理,批零差率为4.5%。汽油零售价出台时,中油公司四川省销售公司要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物价公报》向社会公布下调后的汽油零售价格。
  三、批零差率仍按原川价电发(2006)24号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加油站在公布汽、柴油零售价格时,必须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分别标示,不得将清净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五、中石油、中石化销售公司在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后,要报送各地物价部门备案。
  六、中石油销售公司要确保市场供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七、各地物价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加油站通报信息,敦促降价。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当地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保持社会稳定。
  九、以上价格自2007年1月14日零时起执行。
 
2007年1月13日
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略)
  附件二:四川省汽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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