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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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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价〔2007〕22号
【发布日期】 2007-01-13
【实施日期】 2007-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7〕22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改委决定适当降低国内汽油出厂价及零售基准价,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成品油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标准清洁汽油(标准品)零售基准价每吨降低220元。具体零售基准价为:一价区由每吨5850元调整为5630元;二价区由每吨5950元调整为5730元。
  二、柴油(标准品)零售基准价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具体零售基准价为:一价区每吨5160元;二价区每吨5260元。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以零售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中石油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应将调整后实际执行的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报送我局和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调整后价格自2007年1月14日零时起执行。
  六、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和管理,及时反馈市场供应及价格执行情况;要强化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纪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七年一月十三日

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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