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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后及公益性就业组织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社保发[2007]5号
【发布日期】 2007-01-15
【实施日期】 2007-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后及公益性就业组织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76号)和《关于对海淀区劳动保障局〈关于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退休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京劳社服发[2004]302号)的精神,现将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后及公益性就业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组织)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和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组织(见附件1)中工作的职工,在其退休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简称街道(镇)社保所)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街道办事处和公益性组织应在正式办理符合退休条件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及公益性组织职工的养老与医疗保险退休手续之月内,到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减员手续。
  三、社会保险关系转接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
  1、凡符合退休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由街道办事处和公益性组织,将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保所。各区县社保中心参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区专职工作者及公益性组织的退休人员在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条件的其他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接
  1、街道办事处及公益性组织须向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保所提供《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名单》或《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退休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名单》(见附件2、3),对公益性组织的退休人员,街道(镇)社保所应对照公益性组织名册予以确认。对符合接收条件的,街道(镇)社保所应在街道版软件中补录个人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员表》(表八)、《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表六)连同《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名单》或《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退休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名单》报区县社保中心。
  2、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街道(镇)社保所提供的表册,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续保手续。
  3、社区专职工作者及公益性组织的退休人员在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4、区县社保中心与街道(镇)社保所在变更修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类别”指标时,应选择:“社区专职工作者社会化退休人员”及 “公益性组织社会化退休人员”相应指标项。
  (三)工伤保险关系转接
  社区专职工作者及公益性组织中的工伤人员,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及公益性组织将其工伤保险关系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保所。各区县社保中心参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各区县社保中心和各街道(镇)社保所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做好社区专职工作者及公益性组织退休人员转接社会保险关系的工作。
  五、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后及公益性就业组织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工作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附件:
 
 
  1、《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名单》
  2、《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名单》
  3、《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退休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名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7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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