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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地税流[2007]3号
【发布日期】 2007-01-16
【实施日期】 2007-0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十六日
 
  附:
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勘察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勘察设计劳务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明确如下: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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