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加收时间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地税函[2007]8号
【发布日期】 2007-01-16
【实施日期】 2007-0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加收时间的通知


各基层局:
  2006年,我市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临时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了保证征管和稽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对加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起始时间明确如下:
  对补缴或查补的税款所属期限为2006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加收滞纳金起始时间统一确定为2007年1月16日。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