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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咸阳市政府负责组建亭口水库工程项目法人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1-17
【实施日期】 2007-0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咸阳市政府负责组建亭口水库工程项目法人的批复


咸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组建亭口水库工程项目法人的请示》(咸政字(2006)5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的规定,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委托你市政府负责组建亭口水库工程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请你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组建项目法人,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加快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力争工程早日开工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该工程前期和建设工作的指导,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质量。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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