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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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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农合办〔2007〕3号
【发布日期】 2007-01-18
【实施日期】 2007-0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工作的通知
渝农合办〔2007〕3号
 
 
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区县(自治县)合管办(中心):
  我市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补偿工作已基本结束,全市基金支出总额近2.3亿元,占筹资总额的73.78%,基本上符合《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指导方案》基金支付比例要求。但由于种种原因,各地发展不平衡,一些区县基金沉淀相对过多的问题较突出。为了规范二次补偿,真正让参合农民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惠,现就二次补偿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参合农民受益最大化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基金,防止基金沉淀过多现象发生。
  二、制定和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科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二次补偿方案。二次补偿工作必须是按照当地方案进行补偿,严禁二次补偿短期效应和随意性的现象发生。
  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二次补偿的对象,应是按规定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补偿后,仍然难以承担自付大额经费,对其家庭生活、生产带来困难的参合农民,真正体现二次补偿最大限度解决参合农民医药费负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四、开展二次补偿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二次补偿的参合农民,补偿的过程和补偿的结果均要进行公示。同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如集中补偿、主要领导亲自将二次补偿经费送到参合农民手中等,加大二次补偿的宣传效果。
  五、各试点区县要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加强贫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积极开展对特殊参合农民(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和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加大救助力度。
  六、2006年的二次补偿工作原则上在春节前兑现,让贫困参合农民过上一个愉快祥和的春节。今后,各地的二次补偿工作应尽可能在当年年底完成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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