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我局特制订《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具有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重点学科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步伐,切实提高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经合肥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认定的,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学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在合肥市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或优势,通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学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特色专科三个类别。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主要面向医疗卫生机构有正式编制的学科,突出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特色专科主要面向有正式编制的专科,方向在于特色和创新。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学科调整、淘汰增补等需要,按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原则,集中时间申报评审。 第五条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工作在合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 合肥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报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 第七条 拟申报医学重点学科的各医疗卫生单位需填写《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书》,同时提交自评报告,由市卫生局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从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学培训、学科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 每个学科只能有一名学科带头人。如学科带头人离退休年龄已不足三年,学科带头人应指定一名骨干作为第二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骨干。每个学科至少有两名业务骨干。业务骨干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骨干。因学科协作确需出现骨干兼任情形的,必须提交确需兼任的详细书面报告,经合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重点学科在编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学科成员参与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其他学科的在编人员也不得参加本科室以外科室的重点学科申报。 第九条 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特色专科必须依托具体科室以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设定的医学学科名称进行申报和建设,人员固定且均为本科室在编人员。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合肥市卫生局成立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处。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教处牵头,计财处、人事处、医政处、卫防处、社妇处等相关处室配合,办公室主要负责医学重点学科的监督管理和日常事务,全面掌握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评估、周期验收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 医学重点学科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抓重点学科建设,并从行政、人事、经费等方面对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予以全力支持。科教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对其建设、发展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档案。对重大变动事宜及时登记并上报合肥市卫生局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对医学重点学科在人员配备、经费下拨、业务发展、设备添置和科研项目开展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同时核定目标任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有责任按照目标任务进行重点学科达标建设。 第十三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建设合同制。市卫生局与学科所在单位按照学科申报时制订的三年建设周期规划目标签订《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见附件),所在单位法人代表与学科带头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各医学重点学科要根据各自的建设目标制订三年周期建设规划和各年度的工作计划上报市卫生局备案,每年末要书面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三年建设期满要报送总结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周期从我局发文批准学科建设之下年1月1日起计算。各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发表、出版或获得的与学科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科技成果、科技奖励、专利等知识产权都属于重点学科建设的成绩,都必须注明“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字样,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附在年度报告后一并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学科带头人一经确定,不再变更: 1、学科带头人已调离、退休或离职; 2、学科带头人因身体原因或其它原因无力或难以完成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并已持续半年以上; 3、学科带头人因工作不力,学科建设成效甚微,已不能胜任带头人工作; 第十七条 出现上一条规定情形时,学科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提交后续人员公开选拔方案。 第十八条 合肥市卫生局每年对市医学重点学科进行评估,对学科建设明显未达到建设目标、问题严重的重点学科予以警告、减缓经费下拨或取消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称号等处理。每三年为一建设周期,进行总结和验收。在三年建设周期考评排名靠后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将根据情形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合肥市医学重点专科称号、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等处罚。 第四章 学科带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是本单位在编正式职工,是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学科建设是否达标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确定学科的研究方向、经费使用、学科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举荐本学科骨干。 第二十一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学科建设和发展方向,确定主攻方向和重点研究项目,做到“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稳定深入、以点带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带头开展、引进或应用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工作,填补国内、省内或市内空白。 第二十三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在三年建设周期内培养出至少一名有望成为本学科带头人的梯队人才。 第二十四条 学科骨干应努力钻研学术业务和科室管理知识,培养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积极支持和配合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争取在学科建设周期内能使自已的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现学科建设目标所需关键设备添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临床和实验室基地建设及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临床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第二十六条 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要在每年年初提交当年度建设经费预算和上一年度的经费使用决算。 第二十七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提出的年度建设预算方案要经过科内集体讨论。单个项目预算经费或同类项目累计预算经费超过5万元的,要经过专家论证。项目论证由科室撰写论证报告,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立项的项目报单位法人代表审定,最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单位法人代表对经过科室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的项目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各医学重点学科必须设立专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本并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任何支出均须在本上登记,否则视为挪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各医学重点学科上报的经费使用计划,市卫生局将组织专家认定后核拨。各医学重点学科必须按市卫生局审定的计划使用经费。 第三十条 医学重点学科经批准后,或新的建设周期开始后,承建单位即应先行垫支学科建设所需必要费用以启动学科建设。合肥市卫生局核拨经费下拨后,各承建单位必须以每学科不低于市卫生局拨款额度给予经费匹配。 第三十一条 对合肥市卫生局所拨经费和各单位匹配经费,在使用时必须在经费本上注明来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设立的院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 合同书序号 类别 学科编号 学科(特色专科)名称: 下达单位(甲方): 合肥市卫生局 承建单位(乙方): 承建单位法人: 承建单位联系人: 承建科室(丙方): 承建科室学科带头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建周期: 年月至年月 合肥市卫生局 二○○七年制 一、合同书条款 第一条 丙方经乙方推荐向甲方申请承建 (□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特色专科),为保障有关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现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合同书。 第二条 甲方作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下达单位,负有以下责任: 一、对乙方和丙方共同制订的三年周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二、承诺按审核批准的建设经费预算按期拨付建设经费。 第三条 乙方作为丙方依托单位,负有以下责任: 一、按《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经费使用计划为丙方提供配套经费资助,与甲方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经费匹配。建设经费不计入成本,由财务部门单独设帐,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实现学科建设目标所需关键设备添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临床和实验室基地建设及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临床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二、按制订的建设计划和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和引进、开展新技术和新方法、科技研究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三、按《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丙方的建设工作给予监督、指导和管理; 四、按《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客观地向甲方提交有关汇报材料,协助甲方进行评估和验收。 五、及时为丙方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根据实际情况,为丙方的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提供适当待遇。 七、乙方作为法人单位,承担有关各项违约责任。乙方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为乙方的违约负责,对乙方或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丙方作为具体承建科室,负有以下责任: 一、依托乙方,按经甲乙丙三方认可的三年周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具体承建工作; 二、千方百计自主开发、引进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本学科技术水平有明显提高,新技术、新方法数量较学科建设前三年总数增加50%; 三、制订明确稳定的学科研究主攻方向,树立良好科研学风,周期内医学重点学科应争取获得市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科研课题至少2项,院内立项科研项目至少3项,取得市级以上科技奖至少1项;医学重点扶持学科应争取获得市级以上的科研课题至少1项,院内立项科研项目至少2项;特色专科院内立项科研项目至少2项。积极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一个建设周期内应成功举办至少3项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学重点学科、医学重点扶持学科至少1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保证本学科所申报继续教育项目中至少有70%以上与主攻方向有关。 四、保证在周期内培养至少两名能胜任学科带头人的学科骨干,使学科后继有人;加强学科其它医护人员的毕业后教育和培训,树立医务人员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思想和意识,构建合理学科人才梯队; 五、每年向甲方报送建设年度计划、年度报告,并按需要随时报告重点学科发展情况和动态信息。 六、建设周期内发表、出版重点学科建设资助的有关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 七、学科带头人为承建工作直接责任人,与依托单位的法人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和丙方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合肥市重点医学专科称号、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等处罚。具体情况包括: 1、提供虚假申报(汇报)资料或逾期不汇报建设情况; 2、挪用、占用建设经费; 3、不按计划使用建设经费(超计划额度≥20%); 4、未完成建设规划或计划所制订的建设目标; 5、因失职或工作不力,无法继续执行建设计划,达不到预期建设目标; 6、其他违反《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或本合同书相关条款的情形。 第六条 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书有关附件的约定。 第七条 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三年周期建设 和年度建设计划 承建单位: 学科名称: 三年周期建设规划 (一)建设经费预算: 预算经费总额: 万元, 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万元,所在单位匹配:万元。 1、基建设施费: 万元人民币; 2、仪器设备费: 万元人民币; 3、科技研发费: 万元人民币; 4、开展新技术费: 万元人民币; 4、人才培养费: 万元人民币; 5、学术交流费: 万元人民币; 6、其他费用: 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建设目标 1、预期达到的总体目标(本学科/专科达到的水平): 2、新增经济技术指标:(技术项目是指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科技项目是指市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专著是指出版主编、副主编的专著;固定资产总值指本周期末与始建时固定资产总值之差;年均业务收入指平均每年增长的业务收入。) 技术项目: 项; (前三年开展的新技术、新方法总数: 项) 年诊疗人次: 人次; 科技项目: 项;其中省级(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项,市级: 项。 科技成果奖:项;其中,省(部/局)级: 项,市级: 项。 发表论文: 篇; 专著:部; 专利: 项;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其中,省级: 项,市级: 项; 培养进修生: 人; 培养研究生: 人; 出国培训: 人次; 在职研究生:人; 进修培训:人;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人民币; 固定人才: 人 年均业务收入: 万元人民币。 (三)分年度投资预算 2007年: 万元人民币;其中上级拨款: 万元,所在单位匹配: 万元; 2008年: 万元人民币;其中上级拨款: 万元,所在单位匹配: 万元; 2009年: 万元人民币;其中上级拨款: 万元,所在单位匹配: 万元; 第一年建设计划 (一)建设经费预算: 预算经费总额: 万元, 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万元,所在单位匹配:万元。 1、基建设施费: 万元人民币; 2、仪器设备费: 万元人民币; 3、科技研发费: 万元人民币; 4、开展新技术费: 万元人民币; 4、人才培养费: 万元人民币; 5、学术交流费: 万元人民币; 6、其他费用: 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建设目标 1、预期达到的总体目标(本学科/专科达到的水平): 2、新增经济技术指标:(技术项目是指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科技项目是指市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专著是指出版主编、副主编的专著;固定资产总值指本年末与年初时固定资产总值之差;年增业务收入指当年增长的业务收入。) 技术项目: 项; 年诊疗人次: 人次 科技项目: 项;其中省级(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项,市级: 项 科技成果奖:项;其中,省(部/局)级: 项,市级: 项; 发表论文: 篇; 专著:部; 专利: 项;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其中,省级: 项,市级: 项; 培养进修生: 人; 培养研究生: 人; 出国培训: 人次; 在职研究生:人; 进修培训:人;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人民币; 固定人才: 人 年增业务收入: 万元人民币。 第二年建设计划 (一)建设经费预算: 预算经费总额: 万元, 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万元,所在单位匹配:万元。 1、基建设施费: 万元人民币; 2、仪器设备费: 万元人民币; 3、科技研发费: 万元人民币; 4、开展新技术费: 万元人民币; 4、人才培养费: 万元人民币; 5、学术交流费: 万元人民币; 6、其他费用: 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建设目标 1、预期达到的总体目标(本学科/专科达到的水平): 2、新增经济技术指标:(技术项目是指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科技项目是指市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专著是指出版主编、副主编的专著;固定资产总值指本年末与年初时固定资产总值之差;年增业务收入指当年增长的业务收入。) 技术项目: 项; 年诊疗人次: 人次 科技项目: 项;其中省级(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项,市级: 项 科技成果奖:项;其中,省(部/局)级: 项,市级: 项; 发表论文: 篇; 专著:部; 专利: 项;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其中,省级: 项,市级: 项; 培养进修生: 人; 培养研究生: 人; 出国培训: 人次; 在职研究生:人; 进修培训:人;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人民币; 固定人才: 人 年增业务收入: 万元人民币。 第三年建设计划 (一)建设经费预算: 预算经费总额: 万元, 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万元,所在单位匹配:万元。 1、基建设施费: 万元人民币; 2、仪器设备费: 万元人民币; 3、科技研发费: 万元人民币; 4、开展新技术费: 万元人民币; 4、人才培养费: 万元人民币; 5、学术交流费: 万元人民币; 6、其他费用: 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建设目标 1、预期达到的总体目标(本学科/专科达到的水平): 2、新增经济技术指标:(技术项目是指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科技项目是指市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专著是指出版主编、副主编的专著;固定资产总值指本年末与年初时固定资产总值之差;年增业务收入指当年增长的业务收入。) 技术项目: 项; 年诊疗人次: 人次 科技项目: 项;其中省级(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项,市级: 项 科技成果奖:项;其中,省(部/局)级: 项,市级: 项; 发表论文: 篇; 专著: 部; 专利: 项;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其中,省级: 项,市级: 项; 培养进修生: 人; 培养研究生: 人; 出国培训: 人次; 在职研究生:人; 进修培训:人;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人民币; 固定人才: 人 年增业务收入: 万元人民币。 三、合同签约各方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下达单位(甲方)名称: 合肥市卫生局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下达单位(甲方)代表(签字):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下达单位(甲方)盖章: (盖章)日期: 医学重点学科承建单位(乙方)名称: 医学重点学科承建单位(乙方)代表(签字): 医学重点学科承建单位(乙方)盖章: (盖章)日期: 医学重点学科承建科室(丙方)名称: 医学重点学科承建科室(丙方)学科带头人(签字):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