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用于水产品饲养、补充水产品所需的钙、磷等微量元素,与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的生产用料、工艺等基本相同,是否应按照饲料级磷酸氢钙免税。现将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