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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吸取山西省一所学校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教训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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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洪教体艺字[2007]4号
【发布日期】 2007-01-18
【实施日期】 2007-0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昌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吸取山西省一所学校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教训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洪教体艺字[2007]4号
 
 
各县区教体局、市属学校、企事业办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吸取山西省一所学校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教训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赣教体艺字[2006]2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引起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并按省厅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取暖(锅炉)、校车、楼道(梯)等环节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卫生保健和安全宣传教育。尤其是寄宿制学校和农村学校,要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任分工,采取切实措施,防范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省卫生厅等十一厅部局办和市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已转发了卫生部等十部局办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请各单位到相关网站下载,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一旦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务必严格按该预案的要求,迅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  附:《关于吸取山西省一所学校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教训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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