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农业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农村“ 六员”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司法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等六个部门分别制定了关于农村农(渔)技员、计生员、人民调解员、文化宣传员、卫生员和畜牧兽医员(以下简称“六员”)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上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农村“六员”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建设农村“六员”队伍,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创新,是对农民服务的有效载体。农村“六员”队伍建设为我省农村培育一支最贴近“三农”的稳定有效的服务队伍,形成服务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村级综合服务体系,对于加快我省农业科技推广和创新,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和农民素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扎实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要切实抓好农村“六员”选聘、管理工作。农(渔)技员、文化宣传员、卫生员、畜牧兽医员均分别按每个建制村1人的标准聘用,其日常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我省农村计生员制度已经建立,对计生员的日常管理原则上按现行办法执行。建制村均已有依法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若干名人民调解员,不再增配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抓好“六员”管理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六员”的选聘、培训、上岗工作必须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 三、财政对“六员”给予生活补贴。其平均补贴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村委会干部平均补贴标准的80%,各员的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视其工作量确定。人民调解员的补贴按每村1名的数额拨给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支配使用。“六员”的补贴经费主要由市县财政负责承担,省财政结合各市县财政状况,对财政收支困难市县给予一定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重视“六员”工作,在每年的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好“六员”补贴经费,确保“六员”经费不留缺口。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海南省建制村农( 渔)技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农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规范建制村农(渔)技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建制村农(渔)业生产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二)向本建制村农民传授农作物高产栽培管理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向渔民传授水产养殖管理技术、病害防治技术、海洋捕捞技术,落实农(渔)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渔)民提供实用农(渔)业生产技术服务。 (三)负责和组织做好本建制村农(渔)民的技术培训和科技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农(渔)民的生产科技水平,为培养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农(渔)民提供服务。 (四)负责收集和发布农(渔)业生产新技术、新品种、农(渔)产品产销市场价格、农(渔)村劳务等信息,为农(渔)民提供信息服务。 二、人员选聘 (一)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农(渔)技推广工作,具有吃苦耐劳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具有农(渔)业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农(渔)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力,或获得农(渔)业专业技术职称、农(渔)民技术职称、绿色证书的人员; 3.不具备中专学历(力)和技术职称,但被本村村民公认具有较高农(渔)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也可参加选聘; 4.身体健康; 5.年龄在40周岁以下,若身体状况良好、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热衷于农(渔)技推广工作的优秀者,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6.原则上应是本建制村的村民,如果本建制村没有合适人选,本乡镇邻近该村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参加选聘。 (二)选聘程序。 1.本人自荐或村民小组经本人同意后向村民委员会推荐; 2.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报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和乡镇农技站(渔业站)共同提出拟选人员名单,报市县农业(水产)技术推广主管部门; 4.市县农业(水产)技术推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对拟选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择优拟定选聘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并由乡镇政府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农(渔)技员聘用后,由市县农业(水产)技术推广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7天的培训后再上岗。 三、管理、考核 (一)农(渔)技员实行合同聘用制,一聘三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聘用。 (二) 对农(渔)技员实行工作日志、阶段抽查、年度考评管理制度,以进村入户为农(渔)民提供技术服务的业绩为考评的主要内容,由乡镇政府和市县农业(水产)技术推广主管部门、农(渔)技站、村委会和农(渔)民代表共同考评。工作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者,由市县农业(水产)技术推广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群众意见大、工作任务不达标者,予以教育,限期整改;对考核不合格或在工作当中出现重大失误、错误者,解除合同,予以解聘。 (三) 农(渔)技员在开展农(渔)技推广服务活动中,要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并有服务对象签名。每月末要把当月工作日志汇总上报乡镇农(渔)技站。 (四)考核内容。 1.根据农(渔)民的实际需求,开展技术指导、培训、政策宣传和信息服务,不断提高农(渔)民的自我发展能力。 2.在农(渔)业生产关键环节深入田间地头(水产养殖基地),进村入户开展现场技术指导,及时帮助农(渔)民解决生产实际难题。 3.利用村组黑板或活动版面定期不定期举办宣传栏,或播放科技VCD光盘,宣传政策、科普知识、发布信息。 4.按建制村农(渔)户总数相关比例,选择确定科技示范户,建立示范点,实行典型引路,以点带面。 四、生活补贴标准与资金来源 建制村农(渔)技员生活补贴资金列入市县财政预算,补贴标准按市县财政核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2: 海南省建制村计生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建制村计生员制度建设,确保计划生育工作在农村贯彻落实,促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建制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经常向群众宣传国家和我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艾滋病预防和生殖健康等知识,动员、发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二)在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本建制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按规定时间及时向上级报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配合上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技术部门,为本建制村已婚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做好本建制村的孕前、孕情管理,加强与中心户长或信息员联系,使计生工作形成多数人做少数人工作的局面。 (四)负责本建制村的避孕药具发放工作,及时向育龄群众免费发放避孕节育药具,主动送药上门,并做好随访工作。 (五)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计划生育工作。 二、人员选聘 (一) 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本人无超生和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2.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同等情况下,女性优先; 3.原则上应是本建制村的村民,如果本建制村没有合适人选,本乡镇邻近该建制村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参加选聘。 (二)选拔方式。 采取公开考试选拔,择优录取。考试分笔试和面试,考试选拔工作由乡镇政府和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共同负责。聘用人员由乡镇政府提出意见,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三年。 三、工作考核 对村计生员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乡镇政府和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共同负责。工作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四、管理体制 村计生员的管理采取“市县聘、乡镇管、村用”的原则,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村计生员解聘由乡镇政府提出意见,市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因解聘造成岗位空缺的要及时聘用补齐。 五、生活补贴标准与资金来源 建制村计生员生活补贴资金列入市县财政预算,补贴标准按市县财政核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3: 海南省建制村人民调解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司法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员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职责 (一)调解本建制村婚姻、继承、赡养、抚养、家庭、房屋宅基地、债务、生产经营、邻里、赔偿、土地承包等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向村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维护安定团结; (三)负责本建制村民间纠纷的排查摸底,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 (一)建制村成立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3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本建制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其余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二)建制村不增设专职人民调解员,其工作职责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共同承担。 (三)担任农村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在当地人民群众中威望较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四)农村人民调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三、考核管理 对农村人民调解员的考核管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四、生活补贴标准与资金来源 建制村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资金列入市县财政预算,补贴标准按市县财政核定的标准执行。每个建制村按1名人民调解员的补贴标准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使用。 附件4: 海南省建制村文化宣传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规范农村文化宣传员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职责 (一)负责乡镇综合文化站职责范围内由建制村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教育, 破除封建迷信,倡导健康向上、移风易俗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三)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当地农民群众文化生活。 (四)负责公共文化、广播影视、体育设施的管理维护和辖区内文物的保护工作。 (五)协助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委会抓好其他各项宣传文化广电体育工作。 二、人员选聘 (一) 选聘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宣传文化(文物)广电体育工作; 2.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宣传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体育等方面的知识和组织能力; 3.身体健康; 4.原则上应为所在建制村村民,如果本建制村没有合适人选,本乡镇邻近该村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参加选聘。 (二) 选聘程序。 1.本人自荐或村民小组经本人同意后向村民委员会推荐; 2.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报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提出拟选人员名单,报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对拟选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择优拟定选聘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并由乡镇政府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文化宣传员聘用后,由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7天的培训后再上岗。 三、管理、考核 (一)文化宣传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三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聘用。 (二)每年年终由乡镇政府和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共同考评。工作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者,由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群众意见大、工作任务不达标者,予以教育,限期整改;对考核不合格或在工作当中出现重大失误、错误者,解除合同,予以解聘。 四、生活补贴标准与资金来源 建制村文化宣传员生活补贴资金列入市县财政预算,补贴标准按市县财政核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5: 海南省建制村卫生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规范建制村卫生员管理,推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行传染病、地方病的初级防治管理,开展计划免疫查漏补报工作,做好疫情监视报告和疫区一般处理工作。 (二)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配合乡镇卫生院开展以讲究卫生、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卫生宣传等工作。 (三)负责村民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意外伤害、中毒等的基本医疗保健、急危重病症的初步应急处置、转诊和乡村社区康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开展针灸、按摩等康复服务。 (四) 负责本建制村孕产妇健康教育和登记造册工作,开展妇幼保健服务,提供产前和产后知识教育,动员孕产妇住院分娩,筛查转送高危孕产妇,以及开展儿童普通健康检查。协助有关妇幼卫生监测点的“三网”监测和出生缺陷监测的各种表格收集和填写以及出生缺陷诊断、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漏报调查等工作。 (五)参加各级卫生组织召集的培训。 (六)执行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参加例会,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及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任务。 二、选拔任用 (一)选拔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2.热爱农村卫生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有吃苦耐劳精神,热情服务; 3.已获得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或乡村医生资格证书者优先。具有中等以上医学院校临床医疗或公共卫生专业毕业学历者,也可参加选聘; 4.年龄在50周岁以下。若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热心公共卫生事业,在村卫生工作中有群众基础和一定影响的优秀者,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5.身体健康; 6. 原则上应是本建制村的村民,如果本建制村没有合适人选,本乡镇邻近该村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参加选聘。 (二)选拔程序。 1.本人自荐或村民小组经本人同意后向村民委员会推荐; 2.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报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和乡镇卫生院共同提出拟选人员名单,报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 经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理论考试合格,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对拟选人员进行面试考核、组织考察,择优拟定选聘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并由乡镇政府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村卫生员聘用后,由市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7天的培训后再上岗。 三、管理考核 (一)卫生员实行合同聘用制,一聘三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聘用。但在聘期内未获得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或乡村医生资格证书者,不能续聘。 (二)卫生员由乡镇政府进行管理,受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的直接领导,并接受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三)每年年终由乡镇政府和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卫生院、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共同考评。工作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者,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群众意见大、工作任务不达标者,予以教育,限期整改;对考核不合格或在工作当中出现重大失误、错误者,解除合同,予以解聘。 四、生活补贴标准与资金来源 建制村卫生员生活补贴资金列入市县财政预算,补贴标准按市县财政核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6: 海南省建制村畜牧兽医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农业厅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规范建制村畜牧兽医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建制村农户饲养的畜禽常年免疫接种,重点是做好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 (二)负责对强制免疫畜禽建立免疫档案,并相应地做好猪、牛、羊耳标佩戴和《动物免疫证》发放工作。 (三)配合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对免疫的畜禽及时抽样送检检测抗体水平,对因免疫过敏的畜禽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四)执行疫苗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疫苗。 (五)做好疫病普查和疫情报告工作。坚持经常性的疫情普查,对本建制村发生的动物疫情和疑似病例及时上报,并按规定果断处理。 (六)负责对本建制村养殖户饲养的各类畜禽建档登记,随时掌握村内畜禽养殖现状及流动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七)协助做好产地检疫工作,并负责对本建制村农户自宰自用的猪、牛、羊等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发现不符合屠宰要求的,有权制止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八)积极指导和帮助农户做好日常性消毒工作,并结合春、秋两季免疫注射,进行圈舍消毒。 (九)积极宣传国家、省、市县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政策,积极指导和帮助养殖场户科学养殖。 (十)推广先进养殖技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人员选聘 (一)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畜牧兽医工作,具有吃苦耐劳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当于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力,或获得畜牧兽医技术职称和畜牧兽医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 3.身体健康;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若身体状况良好、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热衷于村级畜牧兽医工作的优秀者,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5.原则上应是本建制村的村民,如果本建制村没有合适人选,本乡镇邻近该村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参加选聘。 (二)选聘程序。 1.个人自荐或村民小组经本人同意后向村民委员会推荐; 2.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报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审查后共同提出拟选人员名单,报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4.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对拟选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拟定选聘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并由乡镇政府与受聘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畜牧兽医员聘用后,由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7天的培训后再上岗。 三、管理与考核 (一)畜牧兽医员实行合同聘用制,一聘三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聘用。 (二)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与畜牧兽医员签订《动物防疫协议书》,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任务、职责和奖惩措施。 (三)畜牧兽医员在实施强制免疫时,不得收取劳务费和疫苗费用。在实施非强制免疫时,可以收取费用,但要按照有关规定与养殖户签订防疫协议,明确防疫项目、防疫质量、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数额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 (四)畜牧兽医员在实施动物防疫过程中要做好免疫记录,发放免疫卡,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对实施强制免疫的猪、牛、羊必须加挂耳标,每月末要把当月防疫数量分类汇总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管理站。 (五)畜牧兽医员要严格遵守疫(菌)苗管理制度,按《海南省预防用兽用生物药品供应管理办法》要求统一领购、保管和使用,不准使用变质无效苗,不准私自购买疫(菌)苗。 (六)畜牧兽医员对本辖区内发生疫情应及时报告,并严格遵守国家疫情管理规定制度。 (七)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对畜牧兽医员工作实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每年年终会同村委会和村民代表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者,由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群众意见大、工作任务不达标者,予以教育,限期整改;对工作当中出现重大失误、错误者,解除合同、予以解聘。 四、生活补贴标准与资金来源 建制村畜牧兽医员生活补贴资金列入市县财政预算,补贴标准按市县财政核定的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