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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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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延政发〔2007〕2号
【发布日期】 2007-01-19
【实施日期】 2007-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省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4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陕西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陕组通字(2004)104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国土资源支撑国民经济的发展,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是我国 的基本国策。实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这对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权威性。要通过这次改革,切实把耕地保护、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的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改革体制,理顺关系,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一)调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各部门要认真按照省委和市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在职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及其下属单位同级干部,由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任免;县国土资源局在职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及其下属单位同级干部,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任免。任免县国土资源局党政正、副职时,市国土资源局党组要事先征求当地县委意见。
  (二)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经费等仍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一是撤销市国土资源局内设的执法监察科,将其职能并入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二是将市国土资源局直管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三个土地所合并组建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三是将市国土资源局宝塔分局整体上划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所属单位一并上划;四是将市国土资源局直属的市城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五是将市国土资源局直属的市土地勘察(估价)所更名为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并加挂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牌子。
  (三)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经费等仍由县人民政府管理。一是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业务并入县国土资源局,保留其机构牌子;二是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必须将矿产资源管理的行政职能交由县国土资源局管理,各县国土资源局要依法加大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并及时、足额入库。志丹、吴旗、子长、安塞、黄陵等几个矿产资源管理大县可设立事业性质的矿管站,办理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具体工作;三是按各县的实际情况分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一般两个以上的乡镇设一个所。各县要加强国土资源所的建设,在人员、经费、设施上给予适当倾斜。国土资源所要依法履行土地和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做好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宅基地登记及纠纷调处、地政调查、资源利用调查、违法行为巡查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征收的费用等全部纳入财政管理,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和随意加重农民负担;四是对县国土资源局下属机构进行整合,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和充实土地收购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环境监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撤并职类单一和重叠的机构。
  (四)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保证国土资源部门正常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等有关财经纪律,做到专款专用,同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
  (五)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市、县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报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划、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要提高运用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强化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职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依法行政,加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一)强化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的执法监察责任。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局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县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局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重大违法行为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二)强化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用耕地的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职责。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土资源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加以保护,对不执行或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稳妥实施,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一)市政府已成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要求各县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各县和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完成体制改革工作。要妥善处理好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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