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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吉安市上饶市等为江西省园林城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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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字〔2007〕4号
【发布日期】 2007-01-23
【实施日期】 2007-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吉安市上饶市等为江西省园林城市的决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园林绿化工作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36号)精神,按照《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和《江西省园林城市评比办法》的规定,经考核验收,决定命名吉安市、上饶市、九江市、南康市、崇义县、新干县、永丰县、万年县、修水县、玉山县、奉新县、上高县、都昌县、峡江县为“江西省园林城市”。希望被命名的市、县再接再厉,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江西崛起的新跨越作出更大的贡献。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0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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