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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7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管理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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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7〕5号
【发布日期】 2007-01-23
【实施日期】 2007-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7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管理秩序的通告
(呼政发〔2007〕5号)


  为确保2007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春运期间(2月3日至3月14日),公路客运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严禁超员载客和超速行驶。
  二、春运期间,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的,处2000元罚款。凡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卸客分载,及时联系转运,并自行承担分载费用。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7日;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并由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春运期间,公路客运车辆两次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除罚款外,扣留车辆至春运结束。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五、凡没有营运资格的车辆(包括农用三轮车、拖拉机)禁止从事公路客运,违反规定营运的,一经发现,由有关部门从重处罚,并扣留其车辆至春运结束。
  六、春运开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县、乡道路营运车辆的查处力度,凡绕行县、乡道路超员营运的车辆,一经发现要从严查处。
特此通告。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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