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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函》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7]45号
【发布日期】 2007-01-24
【实施日期】 2007-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函》的函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函》(苏价费函[2006]205号、苏价综{2006]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  附:
江苏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函
苏财综[2006]89号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提请核定江苏省国税局监制的五种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函》(苏国税函[2006]26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本函核定的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为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各级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二、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本函从2007年1月10日起 试行两年。两年后,重新核定正式标准。各级税务机关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  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
 
 
发票简称 基本联次 规格(mm) 每卷(本)份数 类型 纸张规格(g) 收费标准(元/本或卷) 
一、江苏省商业销售卷式发票 1 127×57 200 机打式 60 3 
1、卷式发票 1 127×76 200 机打式 60 3.5 
2、卷式发票 1 127×82 200 机打式 60 3.85 
3、卷式发票 1 152×57 200 机打式 60 3.35 
4、卷式发票 1 152×76 200 机打式 60 4 
5、卷式发票 1 152×82 200 机打式 60 4.4 
6、卷式发票 1 177×57 200 机打式 60 3.85 
7、卷式发票 1 177×76 200 机打式 60 4.5 
8、卷式发票 1 177×82 200 机打式 60 4.85 
9、卷式发票 2 127×57 100 机打式 45/38 3.5 
10、卷式发票 2 127×76 100 机打式 45/38 4.1 
11、卷式发票 2 127×82 100 机打式 45/38 4.3 
12、卷式发票 2 152×57 100 机打式 45/38 3.85 
13、卷式发票 2 152×76 100 机打式 45/38 4.6 
14、卷式发票 2 152×82 100 机打式 45/38 4.9 
15、卷式发票 2 177×57 100 机打式 45/38 4.25 
16、卷式发票 2 177×76 100 机打式 45/38 5.1 
17、卷式发票 2 177×82 100 机打式 45/38 5.5 
二、江苏省粮食(油料)收购发票 
1、江苏省粮食(油料)收购发票(千元) 5 190×105 25 手填式 45 6 
2、江苏省粮食(油料)收购发票(千元) 6 190×105 25 手填式 45 7 
三、江苏省粮食(油料)销售发票(十万元) 6 190×105 25 手填式 45 8.5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 241×178 1 机打式 45/52 0.75 
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 241×178 1 机打式 45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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