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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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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7〕22号
【发布日期】 2007-01-24
【实施日期】 2007-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我省实际用药情况,现补充公布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45元。


  附表: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0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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