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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2007年春运期间道路客运票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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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7〕23号
【发布日期】 2007-01-24
【实施日期】 2007-0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2007年春运期间道路客运票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交通(运管)局、处、市长途汽车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2007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票价不再上浮的通知》(发改电[2007]11号)精神,为统一春运旅客运输价格政策,规范道路客运价格行为,现将本市2007年春运期间道路客运票价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道路客运企业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汽车旅客运价的函》(津价工[2000]557号)规定的汽车旅客基本运价和浮动幅度执行,并可按照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502号)规定的车型分类加成计算标准确定客运票价。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通知》要求,在2007年春运期间,我市道路旅客运价可以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各有关客运经营者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的价格政策,在营运车辆和乘车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票价,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违反规定乱加价。
  四、各级物价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处理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25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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