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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2007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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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哈公告[2007]1号
【发布日期】 2007-01-26
【实施日期】 2007-0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2007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哈公告[2007]1号
 
 
  为加强2007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让全市人民过上一个欢乐、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2007年2月10日(腊月二十三)6时至2007年3月4日24时止,其中除大年三十外,每日零时至6时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止燃放的品种
  擦炮、拉炮、摔炮、纸手榴弹、礼花炮以及药量超过30克的超大双响炮。
  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公安局
200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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