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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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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经贸机电〔2007〕81号
【发布日期】 2007-01-26
【实施日期】 2007-0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经济局),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国防科工委对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实施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督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落实民爆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监督实施;
  2、做好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生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与民爆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配合上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查处安全生产的违规行为;
  4、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本县(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事故抢救,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进行备案;
  5、协助上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民爆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行政许可事项。
  二、请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督促指导本地区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落实民爆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监督实施;
  2、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开展民爆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3、组织本地区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
  4、配合上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并组织验收,查处安全生产的违规行为;
  5、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本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事故抢救,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进行备案;
  6、协助上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民爆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行政许可事项。
  三、请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配合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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