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7〕24号 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适应契税征收及减免税工作的需要,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及减免税的申报审核,现将新修订的《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修改内容 (一)在附件1的附表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申报表》中增加“税务机关核定价格”栏,征收人员应将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填在此栏。 (二)修订不征契税的有关内容,对不征契税的事项不再提供成交价格、评估价格等计税依据。 (三)在附件1的附表7《契税核定通知书》中增加“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项目。 (四)关于第四条第三款退税即时受理,不再要求将申报信息进行补录。 (五)将第六条“统计分析”修改为“统计分析及信息应用”并明确相应要求。 (六)在附件1的附表12《契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中增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一年内新购商品房差额计征契税需提供的资料。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修改内容 (一)在附件2的附表6《契税核定通知书》中增加“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项目。 (二)第六条增加:即时审核项目可不填报《附送资料清单》。 (三)第九条第一项第二目增加:其中拆迁补偿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以及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资料存在疑点的,可不实行即时审核,如采取程序审核方式,各局可依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附件2的附表4《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的内容做相应修改。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1.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附表1-12 2.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附表1-10 |